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5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方公用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2029494177。
被执行人: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7530823037。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方公用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432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方公用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39000元及利息等。
受理此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仅通过其在电话中据称是被执行人法律顾问的苏军南向本院口头报告了财产为零的状况。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其无余额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的一个账户线索,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冻结,但可用余额仅为817.81元,显属无效财产;此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但其去向不明。为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对其限消,之后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方式的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故,本案符合终本条件,应予终本。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翟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