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与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合同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赖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综远,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梦萍,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负责人:韦祖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综远,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梦萍,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彭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一棚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