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民初31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01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兰,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勤政路96号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71903D。
法定代理表人:彭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02月27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8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在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东璐
书记员王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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