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2民初243号
原告: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102753071903D,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勤政路96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彭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男,汉族,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桥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南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7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8日,被告因经营活动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办理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57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归还借款。望判如所请,维护合法权益。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审查,并认定如下:借款申请单、客户回单,拟证明***向南桥公司借款576万元未归还,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2月28日,***向南桥公司申请借款60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1月24日,南桥公司向***指定账户分两次转款共计576万元。***未归还借款,南桥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南桥公司向***转账出借576万元,双方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南桥公司可随时主张***归还借款。现***尚欠南桥公司借款576万元,应由***承担归还南桥公司借款576万元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南桥公司主张***支付借款576万元从起诉之日(2020年11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十四条、第六百零七十五条、第六百零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76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0元,由***负担(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1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兴平
人民陪审员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袁如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