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佩汶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798号
原告:重庆市金佩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9005582P。
法定代表人:费昭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71903D。
法定代表人:彭光华。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金佩汶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金佩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金佩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佩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高惠
书 记 员  刘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