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45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伶,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被告: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附**b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453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伶、***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1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伶、***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