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谢国平、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21民监3号
原审原告:谢国平,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审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杨新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磊,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谢国平诉原审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戴河新区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辽142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新的证据,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凯军
人民陪审员  费志辉
人民陪审员  田艳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小雯
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