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终2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原审被告:张振荣,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原审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胜利街北城后。
法定代表人:梅洁,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迎宾路西侧、振兴大街西延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乔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振荣、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8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审判员 梁金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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