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终2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原审被告:张振荣,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原审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胜利街北城后。

法定代表人:梅洁,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迎宾路西侧、振兴大街西延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乔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振荣、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安县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8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审判员  梁金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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