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执3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文昌路26号****2栋2-1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葡萄山路9号洛维工业集中区3#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以及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味之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获实际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