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1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26号****2栋2-1401。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坤华,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192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工程款1086801.48元、质保金369305.3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7645.5元,合计1463752.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财产登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桂0311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宜处置的财产已具备处置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9)桂0311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