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地址:柳州市文昌路26号****2栋2-1401。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生被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4元,减半收取7727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