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财保32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A4-03-1/01号地块第一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465649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89号线外城市花园11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8583G。
法定代表人:**国,总经理。
担保人:重庆闽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4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TWUF6Y。
法定代表人:陈依俤,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被申请人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诉前保全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渝0116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被申请人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3)渝0116执保425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1.冻结了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中银行存款15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370680.83元,冻结时间为一年,从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29日;2.冻结了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中银行存款1293219.17元,实际冻结金额34018.86元,冻结时间为一年,从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9日。
现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理由:1.冻结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影响其正常经营,且还需承担财产损失;2.担保人重庆闽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用以置换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因此,向本院提出请求:1.查封担保人重庆闽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2.解除对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中银行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3.解除对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中银行存款1293219.17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以房产置换银行存款,被申请人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表明不同意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且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置换的房产足值且有利于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锐升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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