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8459号
原告:重庆德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7号1单元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2877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建工路建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927586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龙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858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德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鹏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德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德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