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7298号
原告: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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