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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3民初39071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