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2753号
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520499966。
法定代表人:刘青,系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张龙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江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636B。
法定代表人:向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准许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伟
书 记 员  谢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