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异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钢材市场D幢3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428750XY。
法定代表人:张燕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江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636B。
法定代表人:向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
第三人:***,女,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称,第三人**、***均原系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对申请人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不通知债权人,进行了减资并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编号为(2020)渝0106执恢205号。第三人**、***均系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魏德鹏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宋 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