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财保2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520499966。
法定代表人:刘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江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636B。
法定代表人:向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渝0154民初8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9)渝0154执保792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0000元限额的方式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200000元限额的方式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360000元限额的方式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200000元限额的方式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
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9)渝0154民初826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6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邓占森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