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钢材市场D幢3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428750XY。
法定代表人:张燕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江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636B。
法定代表人:向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06执恢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德鹏
审判员 钱 莉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