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执73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钢材市场D幢3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428750XY。
法定代表人:张燕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江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636B。
法定代表人:向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九弘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民初18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34245.94元,扣除本院执行费外,余款73万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银行、房产等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19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9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03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7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德鹏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