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籟津区***五金建材经营店与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539号
原告:江津区***五金建材经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828号(汇金中心6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18R196C。
经营者:文宇,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江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636B。
法定代表人:向文彬,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津区***五金建材经营店与被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津区***五金建材经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津区***五金建材经营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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