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鹏骏建筑工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700号
原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社区江北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75636B,法定代表人向**。
委托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9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24854Y,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邵先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东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上官俊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