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A5B4X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2号楼24层2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006661,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5A8U7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汤巷29-57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高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佳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