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616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云 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