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616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云 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