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03财保99号
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宏胜社区城市公寓A楼043#0**1-2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内存款1031233.33元。同时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保定银行光华支行开设的,账户为8604********内存款1031233.33元。同时查封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宏胜社区城市公寓A楼,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18)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257.58平方米房屋。
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