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现住甘肃省兰州新区。
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关 涛
审 判 员 雒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