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525民初4536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0066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依法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