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03民初476号
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电厂北墙外路北东北侧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7081052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00666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3.30元,由原告***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