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7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新田路75号附2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8146199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2幢物理层第6层(自编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557994。
法定代表人:王辉成,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仕才
书 记 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