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6099号
原告: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2幢物理层第6层(自编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5579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新田路75号附2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81461995G。
法定代表人:邬忠荣,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典,重庆宇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仁市制衡人力资源保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大厦三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56344269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制衡人力资源保障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双拥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GTCLT4B。
负责人:卿芳。
原告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元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铜仁市制衡人力资源保障有限公司、制衡人力资源保障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