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聂兴珍。
被执行人:东辽县冠丰生物质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金洲乡。法定代表人:邵桂军。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经过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422执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蔡晓华
审判员 刘晔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