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2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平岗镇桥南社区三十二组;
申请执行人:***,男性,193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平岗镇安民社区二十四组;
申请执行人:杨仁珍,女性,194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平岗镇安民社区二十四组。
被执行人: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胜利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聂兴珍。
被执行人:周立军,男性,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鸿绅公馆6单元612室。
被执行人:何喜刚,男性,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鸿绅公馆6单元612室。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422执8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蔡晓华
审判员 刘晔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