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2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409366元,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听证传票,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法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323执9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