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403民初11号 原告: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市龙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结核病研究所)与被告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结核病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结核病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525,505.1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总价款9,069,742.00元,期限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共计153天,工程于2018年10月19日验收并进行装修使用,原告除保留质保金578,915.90元外,将其余工程款支付完毕。2020年初原告在使用综合楼过程中,发现楼体出现沉降、开裂等严重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为此原告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吉林省鸿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施工的综合楼进行了安全鉴定,鉴定评级为DSU级,即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出现此情况后,原告为全体员工安全考虑,立即将人员及医疗设备搬迁至医院相邻办公楼。由于综合楼出现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原告聘请具备资质的咨询公司对综合楼维修加固进行咨询、审查、设计图纸,为此支付了不少费用。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最终在2021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加固维修装饰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对综合楼加固维修并恢复业务综合楼原貌和原各诊室的诊疗功能”。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对危楼进行加固部分,但对因楼体沉降及楼体加固过程中造成的部分设施及装饰装修损坏部分却没有进行完缮,导致原告不得不自行委托相关施工人员维修,截止目前因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产生的各项损失达4,525,505.16元。现原告起诉被告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兴和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综合业务楼加固维修装饰合同》,合同中施工内容为:“对综合楼进行加固维修,并恢复业务综合楼原貌,和各诊室的诊疗功能。”被告方依据该合同完成了加固维修,因原告拖欠被告工程款,被告无力完成装修任务,被告向原告提出资金由原告垫付,原告拒绝,原告擅自进行装修,请求法院将维修和装修费用依法核实,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个楼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了缺陷,是原告方擅自改变设计图纸和楼的位置,裂纹也是设计缺陷产生的。我们施工是在原告的指导检测同意下进行,且整体楼有验收,原告也出具了合格证明,我们施工是在甲方的指导监督下进行的,产生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甲方的指挥错误,所以被告方在施工中的错误是甲方的指导造成的,所以甲方负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合同是按原设计恢复,但原告另行装修设计,是原告擅自招投标,不是按原设计恢复,所以原告招投标装修的费用被告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4日,原告结核病研究所与被告兴和公司签订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土建、**、电气、装修。兴和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业务综合楼工程承包范围项目和在施工过程中结核病研究所提出的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的增加变更工程。2018年10月19日,该业务综合楼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结核病研究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楼体出现质量问题。2021年8月30日,经大连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鸿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业务综合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一、安全性鉴定:该建筑鉴定***全性鉴定评级为Dsu级,即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二、主要存在的缺陷及问题:1.该建筑砼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C30等级要求;2.该建筑砼梁普遍存在裂缝,裂缝形式多为**与板底交接处的水平通长裂缝,梁侧的斜向裂缝,梁侧的竖向裂缝,多数裂缝已贯通,出现裂缝的梁多在(1)~(9)×(A)~(B)轴间;3.该建筑一~四层(A)×(8)~(9)轴段墙体窗顶与**连接处开裂,连接处存在45mm左右间隙,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填充墙与框架采用脱开式连接方法,填充墙两端及顶面与框架留出25mm间隙,间隙用聚氨酯发泡填充用硅酮胶封缝”,而实际墙体与框架梁采用脱开式连接方法,顶面与框架梁间隙用水泥砂浆填充,水泥砂浆未将间隙充实成一整体,在间隙内可以取出多块砂浆快,填充墙与框架梁处间隙做法与设计不符,水泥砂浆填充间隙施工质量较差;4.一~四层(A)×(8)~(9)轴段墙体存在局部向下变形,窗户存在局部变形,一~四层(A)×(8)~(9)轴段顶梁为悬挑梁,该轴间悬挑***在局部变形;5.该建筑一层、六层多数墙体存在裂缝,二~五层少数墙体存在裂缝,裂缝形式多为墙体下部水平通长裂缝,门口、窗口上部及侧面斜向裂缝,多数裂缝已贯通,出现裂缝的墙体多在(1)~(9)×(A)~(B)轴间;6.墙体空心砖间灰缝处砂浆局部施工不饱满、不充实,局部存在空洞,空心砖间灰缝处局部为薄弱部位,墙体在薄弱部位容易开裂;7.室内地面做法与设计要求做法不符,一层地面底部素土夯实不到位,素土整体沉降,在素土与上一层碎石灌浆间出现了约60mm的悬空地带,从而引起地面局部塌陷,一层墙体开裂与素土夯实不到位及墙体空心砖间灰缝处局部施工不到位存在薄弱部位有关,二~六层墙体开裂与墙体空心砖间灰缝处局部施工不到位存在薄弱部位有关;8.六层消防水箱间地面面层多处开裂,室外保温苯板多处开裂;三、建议:建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加固处理。 2021年12月1日,结核病研究所与兴和公司签订了《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综合业务楼加固维修装饰合同》,合同约定:“一、施工内容:对综合楼进行加固维修并恢复业务综合楼原貌和原各诊室的诊疗功能;二、工程期限:四个月,从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三、工程款:乙方无偿施工,甲方不支付工程款;四、……。”2022年7月11日,吉林省鸿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业务综合楼加固工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1.所检该建筑加固柱灌浆料强度满足设计40.0Mpa等级要求;2.所检该建筑加固**浆料强度满足设计40.0Mpa等级要求;3.所检该建筑加固住单层主筋根数满足设计要求,箍筋间距偏差均未超出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20)mm要求。”2022年7月11日,大连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鸿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业务综合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建筑鉴定***全性鉴定评级为Asu级,即安全性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规定,不影响整体承载。” 2022年8月12日,结核病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等工作人员与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召开会议,专题讨论综合楼加固修缮工作事宜。在《党支部会议记录簿》中记载(简要摘抄):**(结核病研究所副院长):关于楼体发现问题是在2021年7月8日,在此期间与兴和建筑多次沟通,最后达成共识于8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为严重影响承载必须采取措施。在12月1日与兴和建筑签订了,免费维修加固协议,工期4个月,实际完成是在今年7月18日,经过多方验收加固结束……。8月8日起,对供暖供电开始修缮施工,清理墙板、吊顶、电线三项……,有地面、棚面、排水、挡土墙、消防、监控和网络系统等工作。目前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管道低于梁,包括消防都是如此,原来的烟感报警的长度都不够长以及监控都在加固中损毁,地面损毁、包括墙体,大家在现场都看到了……。“***:即使这些活放在我们身上,资金到位都可以,而且电按正常虽恢复,你们现在把主线都拽下来就不是恢复了;**:一个是箱子太小、二是加了几注里面放不下;地下的线,由于挖地暖,下面的线根本不能用了……。***:咱们别单个事说,就工程讲,从大方向讲,一个是棚、墙、地这些工作,你能不能干……。***:工程的事,地面当时我已经表态了,我们做不了,但是棚、大白这些小事可以。***:现在我们不给你拿钱,你能干不,就是仲裁下不来的情况下,你能干不?***:我没钱,你不给我钱,我肯定干不了。***:政刚,***都承诺什么活了,他自己说一个是棚、大白和门的事,就门的事,不给你钱,你能干不?……,***:我们认的30%;……。***:你拿30%,我们不就承担70%吗?我以为我们拿30%;***:你们是用的新门,已经用了好几年了,这个事最后也没定;……。***:李经理,大白的活,不给你钱,你干不了吗?***:大白我现在已经干不少了,我就不参与了,不影响工期,最后你们搬时,我也能抢时间干的,因为这个量少,能干的我就干,但我没钱进料,……,现在已经没有安全隐患了。**:你没有恢复我们原貌的功能。***:我没钱进料,不然我提供用什么料,你们出钱进料。” 2022年8月29日,结核病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等工作人员与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召开会议,专题讨论关于综合楼维修加固、修缮等后续工作相关事宜。在《党支部会议记录簿》中记载(简要摘抄):“**:①房屋修缮工程招标……;②地面铺设装饰招标……;***:我们干活能干,但没有资金,干不了;**:下一个事就是你能不能找人干,我们出钱,但我们付款方式都是按公告的方式,三年内支款,看看你能不能找人干;***:我找不来;**:第三种方式就是你对市场大白、门询价,还有消防喷淋恢复,我们也去询价,如果咱们询完价在价格上达成一致,这样避免了;***:你说这个事,我是做不了。行,我能干,你们不给我钱,我没钱干;……;**:目前你给修到原样及恢复原来的功能了吗?***:你们现在不拿钱我用啥修呀,你们把钱给我修到你们原来心功能不就行了吗?**:是,因为你的加固而产生的这些损坏,所以我们才需要你修缮、恢复的;……;***:政刚院长讲了,大白、门、消防你说你能干,政刚院长主抓这项工作……,如果在本周三、四之前没有接到李经理回复,消防恢复工作不能改变原图纸……。;**:李经理你看一看情况如何,剩余的三项,需不需要协商一下,把价格确定了,……;***:我回去研究研究。” 上述两次会议记录,结核病研究所参会的工作人员与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财务账册、增值税发票、鉴定报告、《关于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工程质量问题告知函》、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综合业务楼加固维修装饰合同、《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业务综合楼维修加固设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合同审批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增值税发票、账务账册、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沉降观测报告、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沉降阶段性分析报告、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吉林省工程施工图及文件审查合同书、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综合楼加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新楼一、二楼供热**沟管线改道维修施工合同、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新楼一、二楼地沟管线改道维修报价、往来凭证、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工程施工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核酸采样室维修改造付款凭证、往来凭证、增值税发票、物品搬运合同书、辽源市快捷搬家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新楼清工作用工及用车预算单表、付款凭证、发票、制作安装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销售服务清单、网线重新布线清单、网络设备增值税发票、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往来凭证、增值税发票、临聘人员聘用协议书、往来凭证、付款凭证、发票、检测报告、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垃圾清运合同、营业执照、验收单、付款凭证、发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凭证、发票、吉林银行网上电子回执、付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墙板安装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票、工程施工合同、往来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图片、工程施工合同、图片、发票、往来凭证、维修合同书、发票、付款凭证、往来凭证、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施工合同、图片、发票、往来凭证、付款凭证、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新办公大楼数字智能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安装合同书、发票、往来凭证、付款凭证、业务综合楼全楼网络固话进行修缮合同书、发票、往来凭证、图片、验收单、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制氧系统维修保养工程合同书、付款凭证、发票、维修报价表、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消防规范、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费用清单、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维修加固项目监理例会纪要、消防工程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华通消防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附属工程签订的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结核所检验科改造工程签订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沈阳天航伟业公司签订协议书)、外网工程施工合同、计算机相关产品购销合同、记账凭证、电费凭证、支付凭证、发票、会议纪要一组、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及当事人**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针对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结核病研究所与被告兴和公司签订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公司承建结核病研究所业务综合楼,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定力,双方均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结核病研究所在业务综合楼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后,双方又签订了《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综合业务楼加固维修装饰合同》,约定兴和公司无偿对综合楼进行加固维修并恢复业务综合楼原貌和原各诊室的诊疗功能。该合同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定力,双方亦均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结核病研究所与兴和公司就其主张和反驳的事实均负有举证责任,即结核病研究所应当对兴和公司承建的综合楼质量不合格对其造成的损失及未履行修缮义务或修缮不符合约定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兴和公司应当对结核病研究所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造成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及结核病研究所的修缮行为与已无关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庭审中,兴和公司辩称综合楼产生质量问题系结核病研究所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工程建造方案等因素所引发,不应当由其承担相应损失的意见,因其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从综合楼质量鉴定报告来看,楼体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庭审中,双方对此亦并无异议。兴和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综合楼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并不能免除兴和公司的担保责任,尽管交付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却实际影响了结核病研究所的日常办公、接诊需求,故兴和公司应当承担因综合楼质量不符合约定对结核病研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双方对加固完成行为亦无异议,而兴和公司以结核病研究所拖欠其工程款,无力完成装修任务为由,主张不应由其承担相应修缮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了加固维修协议,约定应恢复业务综合楼原貌和原各诊室的诊疗功能,但并未明确具体事项,故损失的承担应当围绕楼体质量不符合约定而进行加固导致结核病研究所必要的、具有关联性的、合理的“加固修缮”支出。对结核病研究所主张的损失,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综合楼安全检测专项技术服务费支出168,000元,该费用系检测楼体质量的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综合楼加固维修设计支出105,000元,该费用系对楼体加固设计的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综合楼沉降观测支出12,795元,该费用系观测楼体质量的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综合楼维修加固设计图审查支出5880元,该费用系加固楼体的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5.关于综合楼维修加固设计工程咨询支出8700元,该费用系加固楼体的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6.关于综合楼1、2楼供热管线改造支出25,000元,该费用系加固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7.关于临时检验科改造支出34,050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8.关于核算采样室改造支出9698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9.关于疗区搬运支出29,100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10.关于搬迁至旧楼标识材料费支出34,976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11.关于搬迁至旧楼网络设备支出23,685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12.关于工程监理费支出75,000元,该费用系楼体加固产生的合理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13.关于聘请甲方工作人员支出70,000元,在楼体加固中已有监理费用的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14.关于综合楼加固维修质量检测支出165,000元、加固周期至结束测绘楼体沉除支出12,000元,该两项费用系加固楼体的合理支出(165,000元+12,000元=177,000元)177,0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15.关于原材料检测支出7190元,该费用系加固楼体的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16.关于建筑垃圾清运费支出5000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17.关于综合楼2楼生物实验室修缮支出48,000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18.关于综合楼2楼生物实验室冷库拆装支出1000元,该费用系楼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19.关于综合楼供暖、供电设计费56,000元、供暖施工费663,000元(票据180,900元)、供电施工费431,000元(票据117,300元)、电气、供暖原材料检测费3000元,从《党支部会议记录簿》中双方讨论的记载来看,供暖、供电设施虽有损坏,但工作人员又将电线主线拽下,新增电箱等,改变了原电路设计,且结核病研究所已对供热管线改道维修进行过部分支出,故对上述四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20.关于综合楼轻质墙支出38,869元,从《党支部会议记录簿》中来看,双方并未对该项进行过讨论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21.关于综合楼修缮支出898,000元(票据678,504元),合同的工程内容约定为“房屋修缮”,因兴和公司已通过鉴定加固修缮完毕,其再次修缮行为,与兴和公司无关,故本院不予支持;22.关于综合楼地面铺设及修缮设计费17,000元,地面维修费877,600元(票据652,280元),从《党支部会议记录簿》中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干活能干,但没有资金,干不了……,地面当时我已经表态了,我们做不了”来看,双方对地面维修工程进行了商议,兴和公司以“结核病研究所未给付建设工程资金,以没有资金为由,不予承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上述两项项用(17,000元+652,280元=669,280元)均予以支持,以实际票据为主,合计支持669,280元;23.关于综合楼“大白”支出198,810元,从《党支部会议记录簿》中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大白我现在已经干不少了,我就不参与了,不影响工期,最后你们搬时,我也能抢时间干的,因为这个量少,能干的我就干,但我没钱进料。”来看,兴和公司已对“大白”进行了维护,但结核病研究所并未举证证明其维护未到位。如其未维护到位,结核病研究所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后续的具体的维护费用,而非重新招标建设的必要,故本院不予支持;24.关于综合楼木门支出102,990元(票据30,897元),结核病研究所并未举出相应证据证实有重新安装的必要,结合双方的《党支部会议记录簿》讨论,兴和公司承诺可承担30%,故本院以双方的讨论为准,以实际费用为准,酌情支持30%(30,897元×30%),即9,269.10元;25.关于综合楼消防设备的恢复及维修支出154,681.56元,从《党支部会议记录簿》的讨论来看,双方对消防设备讨论未达成一致意见,且结核病研究所并未举出证据证实消防设备有重新购买的必要性,故本院不予支持;26.关于综合楼外围挡土墙维修支出127,000元,该挡土墙系楼体加固附属设施,该加固行为已通过鉴定,故本院不予支持;27.关于综合楼全楼监控支出83,600元、网络恢复支出88,156元、氧气管线排查恢复支出10,731元,从《党支部会议记录簿》的讨论来看,双方并未对此有过讨论及约定,故对上述三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28.关于综合楼工程控制价地面改造工程2500元、门、窗、刮大白、消防工程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合计5000元)。对其他工程控制价,本院不予支持;29.关于综合楼工程审控价中的地面改造工程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工程审控价,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1,456,123.10元,**和公司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各项费用合计1,456,123.10元; 二、驳回原告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6元,减半收取21,503元,由原告辽源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负担14,503元,被告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