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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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824民初1142号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被告:**,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6502元,利息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初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工地供应加气块,每平方米230元,包含运输费、装饰费等。由原告运输至被告工地。2017年3月便开始供应。2017年6月供完加气块。工程完工后,被告使用加气块共计71.75㎡,价款16502元,被告于2017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保证在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货款,现起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供应加气块,每平方米230元,由原告运输至被告工地,2017年6月份供完加气块。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加气块71.75㎡,价款16502元。被告于2017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气块款71.75㎡×230元=16502.00元,并保证在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供应加气块,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结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气块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起诉立案之日,即399元。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加气块款及支付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气块款1650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9元。合计169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