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24民初284号 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材料款66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加气块约400㎡,由原告运送至被告指定场所,供货每完成200㎡结款一次,即在2017年7月25日结清前款,尾款在供货完成后30日内结清,每立方255元(包括运输费)。工程完工后,经被告核实实用材料加气块244.92㎡,灰砂砖7600块,二项共计6648.元。2017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事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退还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