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24民初283号 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华亭县。 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材料款1650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在华亭县城工地施工需加气块,由原告提供材料,包括运输费、装饰费等运至施工现场,每方约定23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经核算实际用材料71.75平方米,共计16502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并保证在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原告甘肃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