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吉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958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瑜
审判员*毅
审判员*艳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