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吉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958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瑜
审判员*毅
审判员*艳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