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2444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18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签订《项目经理协议书》,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爱琴庄园”、“棕榈泉”小区的两套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故该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