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72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婷,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18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正,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