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财保114号
申请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科园一路3#6楼自编号6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71841。
法定代表人邓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经查,***与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胥亚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渝0119执保1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胥亚强所有价值409838.37元的财产。其中限额409838.37元冻结了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即中信银行xx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事后,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置换被冻结的基本账户,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渝0119执保1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xx支行(账号xxxx)存款409838.37元的冻结措施。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邓亚玲、蒲志斌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巷xx号xx单元房屋(权属证书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
就***与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胥亚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19)渝0119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胥亚强向***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二审作出(2021)渝0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已生效。
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审判结果判定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强制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就***与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胥亚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已确定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因此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强制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志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