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86806448。
法定代表人:帅晓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靓,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东方百货**代码91520300709516645R。
法定代表人:童登健,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中只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
6、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杨波
审 判 员 纪 鹏
审 判 员 陈明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飞
书 记 员 徐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