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984号
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510142XF。
法定代表人:杨源德。
住址:云南省曲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清,女,1993年9月1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86806448。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女,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4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0日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支付其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支付其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叶 莲
人民陪审员 张世华
人民陪审员 陈茜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