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207号
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4号5幢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86806448。
法定代表人:杨云岗。
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凤凰御景小区4栋商业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QAAT0C。
法定代表人:刘茂云。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7059号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631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631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