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涪陵区鸿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746号
原告:涪陵区鸿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沙溪社区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4QJN9Q。
经营者:李小林,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迎宾路53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6859743T。
法定代表人:王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涪陵区鸿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鸿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鸿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鸿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4元,减半收取3137元,由原告涪陵区鸿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韩世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野
书 记 员 彭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