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136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涛源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3号2幢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72338051N。
法定代表人:李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兰,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100号3幢商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6859743T。
法定代表人:陈维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剑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林,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涛源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涛源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与被告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涛源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武隆区涛源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9.4元,减半收取21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涛源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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