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仟居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仟居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2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6750253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仟居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9号平街一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590866X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仟居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695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剑山,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但结果正确,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