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5民初553号
原告: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庆学西路3号楼3单元西户。
实际经营者:王长运,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经理。
原告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材料款302825元,并支付自起诉
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实际由王长运经营,被告**承建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陈巴尔虎旗的热力管网项目,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赊购了价值302825元的热力材料,并向王长运出具了欠据,承诺尽快给钱。但至今被告也未能给付欠款,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的住所地位于吉林省白城市,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买卖合同,故不存在协议管辖及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的,而合同履行地由于当事人未约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而支付货款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院管辖的区域既不是二被
告的住所地,又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本院已经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城市鑫意源建材商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桂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佟葆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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