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3122民初504号 原告:***,男,1958年出生,现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尕尔·努尔麦麦提,新疆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古丽·**,新疆骏***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繁,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尕尔·努尔麦麦提、阿斯古丽·**、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来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24日,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2021年7月24日下午1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公司承建的疏勒县“一带一路”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园项目(一期)二标段建设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疏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勒劳人仲字(2022)8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却作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者存在劳务关系;2.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劳务时,已年满62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有: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勒县支行出的银行交易明细1份;2.证人证言1份;3.照片3张、视频资料1份;4.勒劳人仲字【2022】87号仲裁裁决书1份;5.证人证言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1.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3.5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针对诉讼请求被告提供证据有:勒劳人仲字【2022】87号仲裁裁决书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庭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0日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4746.8元、4777元;2021年9月4日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4970元。 2022年4月24日,疏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勒劳人仲字【2022】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2021年在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虽然在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劳动报酬,但其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对于原告***主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才终止,而原告***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该项规定是关于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据此反推出只要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本案的原告***依法并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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