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208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5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05号附1号4-3,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510284127。 委托代理人***,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E栋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848576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09月26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5-4,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109264336。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08月02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5-4,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208022964。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08月2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5-4,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708272917。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9410295.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1)渝仲字第3156号函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 -1–